致各潜在供应商:
1.原竞争性磋商文件“第二章 供应商磋商须知”第8条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(实质性要求)为:“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低于所有供应商(指磋商文件全部内容经过详细评审而未被否决的磋商人)投标价算术平均值的80.00%,有可能影响……详细陈述”修改为:“当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0.00%(按比例计算,精确到 0. 01%,小数点后第三位“四舍五入”。该数值等于 80.00%时不启动低于成本评审),有可能影响……详细陈述。”
2.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修改为:2025年11月12日10时00分 (北京时间)。
3.其他内容不变。
四川安州工投集团有限公司(盖单位章)
2025年11月6日